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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代刑法中的天理观(6)

来源:清史研究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4-11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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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贞节的观念并非局限在涉奸类犯罪当中,而是贯穿了整个清代刑法实践的进程,影响到官员在各种案件当中的决断。例如,《刑案汇览·犯罪存留养亲》中

贞节的观念并非局限在涉奸类犯罪当中,而是贯穿了整个清代刑法实践的进程,影响到官员在各种案件当中的决断。例如,《刑案汇览·犯罪存留养亲》中记录了一条“孀妇独子妇已再醮不准留养”的成案。刑部陕西司先列明法律规定“孀妇独子留养,向不论犯母之老疾与否,但守节已逾二十年,即准留养,盖嘉其守贞抚孤之志”,进而描述案情:“此案绞犯张自得之母燕氏,既据该督查明该妇三易其夫,并非从一守贞”。主管官员因此论述道:“妇人必从一而终者方可以守节论,其再醮之妇已经失节,即不得以孀妇独子声请”,并主张“未便即照孀妇守节之例准予留养”,将该犯“归入本年秋审缓决办理”。此处涉及有关清代刑法文化当中人情部分的存留养亲和死刑秋审等制度,因此更值得玩味。从案情和官员的判案理由可以发现,一来贞节观念已经渗透到清代刑法观念的最深处,在刑法实践的每一个细节中散发出存在的气息;二来寡妇在天理上的瑕疵使得体恤人情的既有制度只得退居其后。这足见天理在清代法制中的至高地位,以及礼教“存天理、灭人欲”的原则与清代刑法的水乳交融。

文章来源:《清史研究》 网址: http://www.qsyjzzs.cn/qikandaodu/2021/0411/5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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