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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代刑法中的天理观(4)

来源:清史研究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4-11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一 天理释义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天理是自然运行的神圣法则。如《庄子·天运》称:“夫至乐者,先应之以人事,顺之以天理,行之以五德,应之以自然

一 天理释义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天理是自然运行的神圣法则。如《庄子·天运》称:“夫至乐者,先应之以人事,顺之以天理,行之以五德,应之以自然,然后调理四时,太和万物。”南朝梁江淹《知己赋》云:“谈天理之开基,辩人道之始终。”在这里,天理被认为是宇宙万物的运行之道。中国人从自然界中领会到四时循环往复、万物相生相克的奥妙,并将其运用到法律当中,以期效法自然、臻于至善。如《唐律疏议》开篇便论述道:“《易》曰‘天垂象,圣人则之’。观雷电而制威刑,睹秋霜而有肃杀,惩其未犯而防其未然,平其徽纆而存乎博爱,盖圣王不或已而用之。”[3]1寥寥数语,即道出人与自然的互动,以及刑法与自然法则的关联。中国人信奉的天人感应哲学,要求人们遵循天道,制定“祥刑”“善法”。在这种意义上,天理是一种自然权利,是存在于实在法之前的自然法,上自天子下至庶民皆应遵守。由此,也可知天理、国法、人情三者之中,天理何以位列国法与人情之前。

司法是天理所系。“讼狱乃居官之首务,培阴鸷、灭天理,皆在于此,不可不慎也”[4]——这种朴素的正义观是清代民众的一般观念。在司法过程中对天理的追求,“意味着法官要始终保持一种正义的信念,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5]“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天理昭昭”、“天理难容”、“伤天害理”、“无法无天”等市井俗语,映射出天理观念在清代刑法文化塑造过程当中所具有的重要地位。所谓“天下有定理而无定法”,作为传统中国的法律制度背后的“定理”的天理,其意指与作用机制也因此成为一个“值得着重论述的问题”[6]。

“汉儒多言礼,宋儒多言理”[7]。宋之后,天理被经学家发挥为理学,更加深刻地影响到中国社会的方方面面。而天理真正渗入刑法的骨骼当中,亦由此始。朱熹尝言,“天地之间,有理有气。理也者,形而上之道也,生物之本也;气也者,形而下之器也,生物之具也”(《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答黄道夫》)、 “理者有条理,仁义礼智皆有之”(《朱子语类·卷六》)。此即为宋儒所谓之天理。可见,天理是天地间事物的法则和规律,并且体现为封建伦理纲常的总和。实际上,对儒家伦理的重视和维护,一直以来便是中华法系的最大特点之一。例如,自《晋律》以来,历代刑法普遍将“五服”制度纳入其中,以服制远近作为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和衡量罪行恶劣程度的标准:亲属相犯,以卑犯尊者,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若以尊犯卑,则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亲属相奸,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亲属相盗,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又如,秦律即有不孝、不敬等罪名设置,此后“汉制九章,虽并湮灭,其不道、不敬之目见存”[3]6;《北齐律》开创了“重罪十条”的历史,自此之后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这十类违反忠、孝、义等纲常准则的行为便一直被历代列为重大罪行,即使恰逢为了彰显统治者仁德而施行的大赦也不能免去其罪责,足见儒家社会中法律与伦理之间所谓“礼之所取,刑之所取”的相互包容、难分彼此的关系。宋之后的历代刑法对于儒家纲常愈发重视,也正是源于中华文明的这一传统。作为封建中国最后一个王朝法律代表的清代刑法,同样无法背离对这一法律伦理化趋势的继承。

二 刑法与儒家伦理

虽然内涵丰富,但是清代刑法观念中的天理,更多侧重于儒家伦理这一意义。一方面,成文法的发达和判例的丰富,使得官员无须亦难以在断案中援用类似公平、正义一类的自然法则;另一方面,自然法意义上的天理包含了制约君权、要求统治者施行德政的内涵,而儒家伦理意义上的天理则更为注重维护君主、官员、家长的权威。相比之下,自然后者更受统治阶层的欢迎。可见,理学的观念影响到了刑法,表现为刑法对宗法等级和儒家礼教的维护,这在清代表现得尤其明显。

宗法制起源于西周时期,它以血缘关系和祖先崇拜为纽带,确立了以男权为中心的家族中各成员的身份和地位,理顺了家族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宗法制的核心是嫡长子继承制度,并且按照尊卑、亲疏、远近的程度不同,区别亲属的等级,形成斩缞、齐缞、大功、小功、缌麻五个等级。五个等级分别对应五种丧服,因此这种划分方法即被称为“五服”。中国古代各朝法律都认可家族内部基于性别、辈分、亲疏程度不同而形成的不同身份,以此构成帝国法律与儒家学说相结合的关键联结点[8]。宗法和五服的制度自西周延续至清代,并且不断得到完善,形成了古老而有生命力的传统。在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帝国当中,宗法与封建制度相结合,使得皇帝能够实行家天下的统治。

文章来源:《清史研究》 网址: http://www.qsyjzzs.cn/qikandaodu/2021/0411/5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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