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清史研究》编辑部征稿[10/30]
- · 《清史研究》杂志社收稿[10/30]
- · 《清史研究》杂志社刊物[10/30]
- · 《清史研究》期刊栏目设[10/30]
- · 《清史研究》数据库收录[10/30]
- · 《清史研究》投稿方式[10/30]
- · 清史研究版面费是多少[10/30]
论清代刑法中的天理观(2)
作者:网站采编关键词:
摘要:二 刑法与儒家伦理 虽然内涵丰富,但是清代刑法观念中的天理,更多侧重于儒家伦理这一意义。一方面,成文法的发达和判例的丰富,使得官员无须亦难
二 刑法与儒家伦理
虽然内涵丰富,但是清代刑法观念中的天理,更多侧重于儒家伦理这一意义。一方面,成文法的发达和判例的丰富,使得官员无须亦难以在断案中援用类似公平、正义一类的自然法则;另一方面,自然法意义上的天理包含了制约君权、要求统治者施行德政的内涵,而儒家伦理意义上的天理则更为注重维护君主、官员、家长的权威。相比之下,自然后者更受统治阶层的欢迎。可见,理学的观念影响到了刑法,表现为刑法对宗法等级和儒家礼教的维护,这在清代表现得尤其明显。
宗法制起源于西周时期,它以血缘关系和祖先崇拜为纽带,确立了以男权为中心的家族中各成员的身份和地位,理顺了家族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宗法制的核心是嫡长子继承制度,并且按照尊卑、亲疏、远近的程度不同,区别亲属的等级,形成斩缞、齐缞、大功、小功、缌麻五个等级。五个等级分别对应五种丧服,因此这种划分方法即被称为“五服”。中国古代各朝法律都认可家族内部基于性别、辈分、亲疏程度不同而形成的不同身份,以此构成帝国法律与儒家学说相结合的关键联结点[8]。宗法和五服的制度自西周延续至清代,并且不断得到完善,形成了古老而有生命力的传统。在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帝国当中,宗法与封建制度相结合,使得皇帝能够实行家天下的统治。
满清入关后,统治者学习并沿用了宗法与国家刑法相交融的法律观念,宗法因而对清代法律文化的生成产生了重要影响。在清代,民间宗族普遍制定了在本族内部具有强制约束力的宗族法,以维持宗族秩序、调整宗族内部关系。清代统治者基于“皇权不下县”的传统,承认基层宗族内部自治的权利,默认宗族法的实行。宗族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对违反宗法、破坏族内关系者的处罚,这其中往往涉及刑罚性质的惩处措施,因此使得宗族私刑成为清代刑法文化中的一大特色。如清代的名为“浸猪笼”的酷刑,是将犯人锁入猪笼,开口处捆以绳索,吊入江河湖泊中淹浸。轻罪者使其头部露出水面,浸若干时候;重罪者可使之没顶,淹浸至死。这种私刑所针对的是包括不守妇道的村妇等严重破坏儒家伦理的人。又如,昆陵费氏《宗规罚例》中规定:“诸侄孙干犯伯叔父、伯叔祖父者,责二十板,锁祠内十日。再犯者责三十板,锁祠内二十日……以弟犯兄,不恭,责三十板。以兄凌弟,不友,责十板。”南海廖氏宗法则设罪名八种,分别是忤逆(不孝)、淫秽、强盗、凶暴、赌博、窝赃、打架、诬扳,并且各自设定了不同的私刑处置[9]。由上述规定,一方面可见宗法以维护伦理为目的,并且涉及肉刑和自由刑等刑罚性质的处罚措施,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到,长幼尊卑之间的差异性,以幼犯长和以长犯幼分别被处以或轻或重的惩处措施,说明了宗法的核心内容便是身份等级制度。
宗法与国家刑法互为表里,宗法中含有刑法的内容,而刑法则准五服治罪以维护宗法等级。例如,宗法制要求家庭成员绝对服从家长,清律便规定“触忤干犯判斩决”“违反教令判绞监候”。实践中,《乾嘉道刑案汇览》记载有父亲酗酒后追打儿子,失足摔死,将儿子比照“违反教令”判决绞监候;儿媳教子,婆母溺爱孙子,叱责儿媳后上吊,将儿媳比照“顶撞致死”抵命等严厉案例,便是宗法对刑法渗透的明证。又,清代刑法中的发遣制度,祖父母、父母可以请求官府“发遣不服教令子孙”,一经提出,无须审理,不肖子孙便会被流放到边远烟瘴地区服苦役。此类对于宗法的维护,在清代刑法实践中比比皆是。以《大清律例》为例,《名例律》中规定:“凡殺死本宗緦麻以上尊長及外姻小功尊屬者俱不准援赦”,于宗族内伤人性命者,一概严惩不予宽贷。《斗殴律》中规定,“若妾毆夫及正妻者又各加‘妻毆夫罪’一等……其夫毆妻非折傷勿論至折傷以上減凡人二等”,丈夫殴打妻妾,非发生肢体重伤,一概不论,即使产生了严重的伤害,也可以减轻两等处罚。相反,妾如果殴打丈夫或者正妻,却要加重一等处罚。这种规定,无疑是要维护夫权和宗法之下正妻对于妾的等级优势。同时,清代刑法对宗法的维护,也具体体现在个案的判决当中。例如,《刑案汇览·殴大功以下尊长》中记载山东巡抚题胡光魁咬伤胞叔胡崇儒一案。罪犯胡光魁与族兄弟胡光辉争吵,被亲叔叔胡崇儒训斥,胡光魁恼羞成怒咬伤胡崇儒手指。胡崇儒在保辜期外因伤口染风溃烂殒命。山东巡抚认为,胡光魁殴伤期亲尊属,虽已过保辜期,仍不可照凡人减等问拟,因此将其处以绞监候[10]。又如,《刑部比照加减成案》载浙江巡抚奏吴卸的盗窃一案。犯人吴卸先前盗窃曾案发两次,第三次盗窃族叔吴有魁再次被捉。按清律,“盗窃三犯、赃至五十两以上”者当处绞刑,但因为本案系亲属相盗,浙江巡抚拟对犯人减等处罚,改为流刑,并且免去刺字之刑[11]。从以上法律条文和案例可以看出,清代刑法根据犯人与被害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而调整刑罚,或加重其罪,或减轻处罚,体现了法律维护尊长权威、宗族等级和维系亲族感情的精神,也彰显出儒家伦理纲常在清代刑法文化中的无上权威。
文章来源:《清史研究》 网址: http://www.qsyjzzs.cn/qikandaodu/2021/0411/525.html
上一篇:清史研究的新成果清代文化读后
下一篇:清代比附制度新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