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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斋志异描绘的官场百态(2)

来源:清史研究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3-21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黑兽》叙述的故事十分简单,讲的是一只老虎遇见一不知名的黑兽,竟觳觫战栗,延颈就死的事。对此,蒲松龄发表议论:“凡物各有所制,理不可解。

《黑兽》叙述的故事十分简单,讲的是一只老虎遇见一不知名的黑兽,竟觳觫战栗,延颈就死的事。对此,蒲松龄发表议论:“凡物各有所制,理不可解。如猕最畏狨;遥见之,则百十成群,罗而跪,无敢遁者。凝睛定息,听狨至,以爪徧揣其肥瘠;肥者则以片石志颠顶。猕戴石而伏,悚若木鸡,惟恐堕落。狨揣志已,乃次第按石取食,余始閧散。余尝谓贪吏似狨,亦且揣民之肥瘠而志之;而民之戢耳听食,莫敢喘息,蚩蚩之情,亦犹是也。可哀也夫!”(《黑兽》)猕和狨都是猿的一种。书中所说狨和猕的关系,是否合乎科学,我们不必深究,因为谈论这种动物关系不过是一个由头,要旨是从中引出官与民的关系来。上面这段话包含两层意思:一是谴责“贪吏似狨”,对无拳无勇的“民”择肥而噬,谋财害命;一是哀叹小民们面对着“贪吏”的敲骨吸髓,狼吞虎咽,只能“戢耳听食,莫敢喘息”。这既反映了对贪官污吏的强烈愤恨,也表达了对被欺压、被凌辱的底层群众的深切同情。字里行间,充溢着对那些生存在“人为刀俎,我为鱼肉”处境下的老百姓哀其不幸、怒其不争”的悲怆与无奈。这种鲜明的爱憎情怀,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实在是难能可贵的。

令人发指的“官贪吏虐”

《聊斋志异》通过一个个故事,将许多官贪吏虐”、“官虎吏狼”的具体情景生动地展现在读者面前。

《促织》的故事直接涉及最高统治者封建帝王,所以蒲松龄不得不把时间设定在明宣德年间。由于皇帝喜欢斗蟋蟀,便要求各地把蟋蟀作为“常供”的一种贡品。地方官吏“假此科敛丁口,每责一头,辄倾数家之产。”帝王的小小喜好,到了基层便变成按丁口”搜刮聚敛的借口,甚至弄得一些家庭鬻妻卖子,倾家荡产。对此,蒲松龄说:天子偶用一物,未必不过此已忘;而奉行者即为定例。加以官贪吏虐,民日贴妇卖儿,更无休止。故天子一跬步,皆关民命,不可忽也。”(《促织》)上有所好,下必甚焉。在上者的言行稍一不慎,到下边就往往会形成一场灾难。

其实,贪官污吏们可以把任何事情变成压榨百姓、大发横财的机会。康熙三十四年(1695年),清廷为了平定葛尔丹叛乱,用兵于广大漠北地区。“其地不毛,间或无水”,军粮的供给便成为很大的问题。朝廷决定用钱购买民间骡马运粮。山东长山一个姓杨的县令,“性奇贪”,便“假此搜刮,地方头畜一空。周村为商贾所集,趁墟者车马辐辏。杨率健丁悉篡夺之,不下数百余头。四方估客,无处控告。”(《鸮鸟》)这个杨县令竟然置军国大事于不顾,热衷于借机肥私,不但将地方牲畜搜刮一空,而且胆大妄为,在光天化日之下,公开派兵抢掠商贾的马匹。面对这样的暴政,受害人固然是控诉无门,杨县令虽然遭到舆论的讥讽,却并没有受到任何惩处。

贪官污吏们为了聚敛财富,怎样不择手段、泯灭人性,书中不乏记载。安二成的妻子臧姑因为家庭矛盾,涉讼官府。“官贪暴,索望良奢”。贪官一面对臧姑严刑拷打,“械十指,肉尽脱”;一面向其丈夫大肆勒索。安二成“质田贷赀,如数纳入”,最后不得已将田产悉数卖掉,才了结这场官司(《珊瑚》)。还有一位姓夏的商人,偶然从自己的院墙下挖得一个装满千余两白银的铁瓮。此事为邻人妻窥见,出于妒忌,“潜告邑宰”。“宰最贪,拘商索金。妻欲隐其半。商曰:‘非所宜得,留之贾祸。’尽献之。宰得金,恐其漏匿,又追贮器,以金实之,满焉,乃释商。”(《钱卜巫》)贪官对老百姓财富的掠夺完全是竭泽而渔的方式,不让有涓滴的“漏匿”。在另外一个故事里,描写了“湖南巡抚某公”,派人押解饷银六十万赴京,途中饷银被盗,“荡然无存。”巡抚多方追查,却收到了这样一封信:“汝自起家守令,位极人臣。赇赂贪婪,不可悉数。前银六十万,业已验收在库。当自发贪囊,补充旧额。解官无罪,不得加谴责。”(《王者》)这位巡抚看到这封信,“面色如土”,不敢再追究,马上设法补解。几日以后,惊吓而死了。我们从“赇赂贪婪,不可悉数”几个字中,不难想见有多少家庭被弄得妻离子散,家破人亡。

《聊斋志异》对贪官鞭挞的主要矛头所向,或者是“位极人臣”的“王公大臣”,或者是开府建衙的“封疆大吏”,大都是当时政治舞台上的中高级官员。这当然不难理解。因为高官们身居要职,手握重权,一旦身涉贪贿,其恶劣影响及社会危害就特别严重。而且上行下效,一个贪渎成性的高官,往往成为一群贪官的保护伞,在破坏政治秩序和败坏社会风气方面产生巨大的影响。但是,也还有另外一种值得注意的现象,就是小官大贪,如该书所指出的:“官卑者愈贪,其常情然乎?”(《梅女》)一些底层官员、甚至那些被称为“不入流”的身份低微的差役、书吏、门丁之类,只要手中握有一点权力,也往往会对小民多方刁难,百计勒索。而且因为这些人直接同百姓接触,许多具体事务都经彼等之手,“地方公事,如凡捕匪、解犯、催征、护饷之类,在在皆须其力”,是“为官之爪牙,一日不可无,一事不能少。”(何耿绳:《学治一得编》)这就为他们残民敛财提供了更多的机会。而且正由于他们身份低贱,连封建道德都失去了对他们的约束力,为非作歹时就更加无所顾忌,胆大妄为。因此,老百姓对这样一些人就更加有着切肤之痛。《聊斋志异》在评事论理时,极少使用不留余地的绝对化语言,但在谈到对“公役”的态度时,却讲了这样一番话:“余欲上言定律,‘凡杀公役者,罪减平人三等’,盖此辈无有不可杀者也。故能诛锄蠹役者,即为循良;即稍苛之,不可为虐。”(《汪秋月》)说“公役”无不可杀,自然有点过分,但在这种咬牙切齿的诅咒背后,反映了群众的满腔委屈和无比愤恨,却是不可忽视的现实。

文章来源:《清史研究》 网址: http://www.qsyjzzs.cn/qikandaodu/2021/0321/4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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